
法官表示,潛水前工作人員已告知安全注意事項,讓李女簽署《潛水安全責任承諾書》,她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且取得潛水等級證書的潛水員,未注意觀察周圍情況,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,存在一定的過錯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不過,李女對判決十分不滿,直言這個案子是全國首例,事故主要原因是運營方疏忽,自己沒有去逗弄鯊魚, 「這次意外完全是可以被避免的,我只是希望對方能夠承擔我所有的醫療費用」,決定向法院提起上訴。
7/7